试论土壤调查、土地类型与耕地评价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源。土壤资源是人类可利用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我国各部门虽然开展了各类与耕地相关的评价工作,形成了极具我国特色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受制于陈旧、精度不高的土壤普查成果,停留在国家和地区层面的、体系和成果不完整的土地类型研究,使得我国的土地管理,尤其是耕地质量评定成果精度不高,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精准管理需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述评我国土地评价发展脉络及土壤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展望未来发展土壤普查、土地类型基础上的评价工作完善路径,以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国土科技创新和资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自然资源管理目标对耕地评价的新需求。
土壤调查、土地类型
与土地评价逻辑关系
土壤调查是认识土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实地勘查,观察记载土壤所处的环境,掌握土壤发生、分类、分布,利用、改良等状况。土地评价的目的在于评估现在土地利用状况,揭示不同利用方式的后果,提出可能的用途及其经济、社会可行性、可持续性等等。
土壤调查在研究土地质量尤其是耕地质量问题时,土壤调查显得尤为重要,它是获取待评价土地属性的主要途径之一。依据1988年倪绍祥先生翻译的英国学者D.Dent等的《土壤调查与土地评价》,土壤调查的目的不只是编绘土壤图,土壤调查解译与土地评价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区别只在于着重点和方法不同而已。土壤调查是土地利用管理的科学决策基础,土地评价则直接服务于土地规划和管理。倪先生在译后记中阐明,土壤是组成土地的基本的和重要的因素,土壤与土地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土壤分类单元应是土地评价的基础。
1992年倪先生编写出版的《土地类型与土地评价》,继承发展了FAO《土地评价纲要》的有关内容,将土地类型学与土地评价的实践相结合,凸显了土地评价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土地类型认知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尊重自然法则,科学合理评价土地,使用土地的思想。后在第三版教材的前言中指出,土地分类及土地评价研究是查明土地资源质量的重要手段,作为土地科学的核心组成内容之一,其研究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工程建设等众多领域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停滞不前的土壤调查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础性调查。1958至1960年,我国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土壤普查,提出全国第一个农业土壤分类系统。之后的1979年正式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成土条件、成土过程及其属性为土壤分类依据,采用5级分类制,形成不同分类相应的土壤图、土壤类型图等专题图,至1990年前后才全面完成土壤普查工作汇总,并由县区级土壤图逐级缩绘形成1:100万土壤图,建立了中国土壤分类系统,为我国开展农地的评价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土壤资料。
1986年,国际上启动1:100万世界土壤图和土地数字化数据库(SOTER)计划,1990年代SOTER概念才引入中国,在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及有关院校,分别开展了大中比例尺SOTER研究,直到2010年才初步定量构建出中国 1:100 万 SOTER 地体单元。
之后,农业、国土和环保有关部门都未曾开展过较大规模的土壤资源调查。虽相继实施了的“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全国性多目标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和“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等重大专项,对于掌握土壤、土地的养分状况和地球化学特征及点位污染信息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各类专项调查目标不同、方法各异,各部门分头实施,数据零散,共享不足,导致这些数据成果无法更好地服务于管理工作。
各执己见的耕地评价
土地评价是解析土地质量的分异,优化土地配置和利用、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耕地评价备受关注,其中以国土部门组织开展的农用地分等定级最具有代表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86年首次提出《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1998年形成《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2005年由原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牵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分别对东部、中部、西部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汇总,历经几年的努力,终于在2009年形成了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国家级汇总成果。2012年10月原国土部联合多所高校和机构研究制定的《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等三项国家标准[20~22]正式实施,这是农地评价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
同期,相关部门也大力推进了土地、土壤的调查评价。2005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启动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工作;2006年,环保部启动了以土壤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工作;2012年原农业部推动完成的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并在2016年制定发布《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以二次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制定了以限制性指标为约束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体系,完成了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由于部门职责不同,分工各异,一直以来对于农用地质量(主要是耕地质量)的概念界定,表征指标选择、评价技术方法都有所不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调查主要突出土壤环境状况和面源污染防控;地质调查系统以土地地球化学的元素水平来量化评价土地质量,但调查点位密度不高,适合于宏观的区域土地质量分析;农业部门主导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侧重服务于土壤肥力管理;国土部门推进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考虑了气候条件的地域分异下的标准耕作制度差异、生产潜力差异及全国耕地质量的统一可比问题,目标是耕地数理、质量、地类核产能保护。整体上看,各部门耕地质量评价虽然体系不同,不同评价结果在解释耕地质质量时具有互补性。
新时期相关工作的新要求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更进一步强调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国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2018年2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简称“三调”),提出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中发[2017]4号文件和“三调”方案的出台,为相关耕地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近两年来,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的蔓延,对全球粮食供应体系产生巨大冲击。作为人口第一大国和制造业大国,我国也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在国际农产品禁止出口或价格攀升的贸易环境下,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深化耕地质量评价体系,识别需要强度保护的优质耕地区域和等级提升潜力大的地区,在数量、质量和生态三方面防控粮食安全风险,对于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只有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没有土地类型数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不牢固的。因此,开展土地类型调查是科学开展各耕地评价,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的客观需求。
基于此,亟待继承和发展土地类型学的土地综合体分级、分类管理的思想,融合最新的土壤调查、监测,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的数据成果,实质性重构科学、完整和实用的“三位一体”保护目标的耕地质量内涵和质量评价体系,以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管制、产权管理和粮食安全、食物安全风险管控需求。条件成熟时,推进相应的耕地质量评定国家标准修订,将为更科学推进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中的耕地质量专项调查提供重要支撑。
启动新的土壤调查
夯实类型学基础成为时代新使命
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土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土壤普查、土地类型是科学认识和评价耕地资源乃至自然资源的基础性科技工作。受制于土地类型研究工作的中断,我们不能从各个尺度去审视耕地资源单元的环境结构层次高低,无法识别它作为综合体的资源背景属性。它处在什么地貌类型下?是否具有地带性特征?它的地球物理和化学的性质,跟哪些因素或哪些范围的土地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休戚与共?
启动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可以夯实耕地质量管理的土壤资源基础信息,并制定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标准,是支撑我国耕地“三位一体”保护监管的前提。而科学谋划土地类型研究工作,可以避免只重视数量,而忽视质量和生态监管的弊病。而基于土地类型调查的耕地评价,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和城市发展边界三线划定的基础,因此也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
在自然资源部统领自然资源资源和规划管理的背景下,将土壤资源调查纳入自然资源调查,摸清各类土地资源的土壤性质,对于科学评价自然资源的适宜性、限制性、潜力等,科学规划国土空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综上,夯实土壤普查、土地类型研究基础,对标自然资源部“两统一”职责目标,创新耕地评价和监测体系,为构建自然资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提供基础研究支撑。
本文转载:土壤时空
最后更新:2022-03-10 08: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