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
(2022年8月30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就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理,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扎实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管理考核,从严追责问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严守底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已确定的新一轮耕地保有量不能减少,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坚持依法从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执法体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坚持协同推进。强化耕地保护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无缝对接、全程一体化保护的工作机制,形成耕地保护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年底,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级田长及网格田长体系,全社会耕地保护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国家下达我省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到2025年,田长制配套政策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更加高效、监测监管更加智慧、生态格局更加优化,全省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目标。到2035年,现代化、法治化的耕地保护体系基本建成,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升、布局合理。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省级设田长、副田长。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田长;省委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书记,省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田长。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统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团省委、省妇联。省田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田长办)设在省自然资源厅,日常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省田长办主任由省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省田长办成员。
市、县级设相应田长、副田长,田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田长办)设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乡级设田长,由乡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田长,由乡级党委和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担任。乡级田长、副田长以行政村为单元,明确责任区域。
村级设田长,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
设网格田长。各地可按自然村、村(居)民小组或种植大户等划分网格,由村级“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等担任网格田长。网格田长名单由村级报乡级决定。
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巡查员、监督员、信息员,探索田长制与河湖长制、林长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巡河员、护林员的作用,形成基层“一长三员、党员带头、群团助力、三长协同”的抓落实工作体系。
强化基层耕地保护监管责任,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牌和保护标志,公开田长责任。
(二)工作职责
省级田长负责统筹全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副田长协助田长开展工作,组织研究制定重大政策、相关制度等,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调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对田长制体系的建立、督导、考核等工作负分管落实责任。
市、县级田长对本地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粮食生产等负总责;副田长负直接责任,协助田长协调解决田长制工作具体问题,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组织依法查处整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组织开展耕地抛荒治理和做好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对下一级田长和本级田长制责任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田长、副田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村级、网格田长工作,推动管护队伍建设,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开展耕地保护综合执法,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积极落实耕地抛荒治理,规范土地流转,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审核的有关职责,组织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制作管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公示牌及保护标志,对农田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管护。
村级田长负责监督耕地承包经营主体做好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组织网格田长、巡查员、监督员、信息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开展劝耕促耕行动,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抛荒等行为进行劝诫,对农田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网格田长负责日常巡查,动态掌握所管辖范围内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开展劝耕促耕行动,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抛荒等行为进行劝诫,对农田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田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安排部署、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田长制具体实施工作,落实本级田长确定的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党政同责、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按国家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做好耕地恢复工作,补齐上轮规划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缺口。编制省市县三级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对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恢复属性地类实行耕地保护“一张图”管控。
(二)扎实提升耕地质量。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与调查,实施退化耕地治理,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和农田生态保护水平。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要确保耕地总量平衡,原则上项目区范围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或者在县域范围内同类项目中统筹补足。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耕地耕作层剥离等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严格审查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通过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单列安排计划指标,依法依规高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用地需求。加强耕地抛荒巡查监管和精准治理,确保落实粮食播种面积任务。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全面清理并重新核定种粮补助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等,按规定不再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完善耕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承包经营主体耕地保护利用的责任和义务。
(四)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耕地开垦后备资源和耕地恢复后备资源不得规划为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新增耕地认定要符合有关标准,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种植管护,鼓励国有企业、社会主体集中开发、种植、管护新增耕地。对在新增耕地开垦中弄虚作假的,按规定严肃处理。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五)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对耕地数量低于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或违法占用耕地较多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问责。建立纪检监察、法院、检察等机关以及公安、审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督察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大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建立“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将耕地保护纳入乡镇综合执法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工作。巩固深化“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
(六)全面实行线上线下耕地“云保护”。建立全省统一的耕地保护田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田长制APP和耕地保护“一张图”,实现省直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构建卫星遥感、铁塔视频、动态巡查的“空天地网”一体化监测体系,自动化比对耕地保护规划、耕地保护目标和质量落实、用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督察执法等情况和数据,实时对违法占用耕地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行为进行全程监测监管。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面运行耕地保护田长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可查询每一块耕地的地类、质量、责任人员等相关信息,落实巡查、预警、发现、制止、报告、交办、查处、整改、反馈、举证、销号等工作,形成精准、实时、高效的田长制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落实田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把耕地保护纳入党委和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田长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协同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压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田长调度会议制度,省、市、县级田长每年召开1次以上田长调度会议,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副田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田长调度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督导巡查制度,明确各级田长督导巡查频率和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省田长办适时总结全省田长制工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市级田长办每半年向省田长办报送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情况;省市县三级定期通报情况。
(三)严格考核奖惩。加强田长制规范管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注重为基层减负。省级制定田长制考核办法,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按规定进行问责。田长制执行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绩效考核、领导干部考核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鼓励基层依法依规制定耕地保护奖惩办法和村规民约。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田长制所需工作经费,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土地整治、耕地质量改造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工作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财政事权支持土地监测、督察执法等能力建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激励支持措施。
(五)深化宣传教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学习计划,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宣传引导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群组织要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作为重要宣传教育内容,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